我和先生因為個性不合的緣故,已分居了有4年之久,也都沒在聯絡了,更可以說是毫無感情可言。我不想要因為兩人之間還有婚姻的牽伴而無法再去尋找屬於自己的幸福,想知道法律是否有規定,夫妻分居多久後才可訴請離婚嗎?
於現行的法律中,並沒有規定夫妻分居多久可請求裁判離婚。惟可因分居為重大事由,讓法官認定難以維持婚姻而裁判離婚,所以佐以其他夫妻無法繼續經營婚姻或者共同生活等證據,讓法官認定可表彰婚姻破綻。這樣的話,判決離婚的可能性較大。
其實如果夫妻雙方要分居的話,最好簽分居協議書,或有證人證明夫妻雙方確實有分居協議存在,可作為將來請求離婚時的佐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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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9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