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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已經是許多上班族、學生、新婚夫妻與單親家庭的日常。可是,租屋糾紛也越來越常見,例如房東突然漲租、合約未到期要求搬家、退租時扣押金、冷氣壞了不修、漏水推給房客、電費收得不透明,甚至要求房客放棄法律權利。很多租屋族因為怕麻煩、怕被趕走,最後只能默默吞下委屈。但租屋不是單方面接受房東安排,租賃關係本質上是契約,雙方都受到法律約束。
首先,押金不是房東想扣就扣。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相關規範,押金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總額,租期屆滿或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房屋時,出租人應返還押金,或在抵充契約所生債務後返還剩餘押金。 因此,若房客沒有欠租、沒有造成損害,房東不能用「清潔費」、「重新油漆」、「心情不好」等模糊理由任意扣押金。
第二,租期內不能隨便漲租。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中明定,出租人在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如果合約還沒到期,房東突然說市場行情變高、房貸變貴,所以要下個月加租,房客可以依契約主張原租金繼續履行。當然,租約到期後是否續租、續租租金如何談,屬於另一個契約協商問題,但在既有租期內,房東不能片面改變條件。
第三,修繕責任要看原因。一般來說,房屋或附屬設備因自然耗損、老舊、非房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壞,應由房東負責修繕。行政院消保處也提醒,若包租業遲未修繕,承租人可在一定情況下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修繕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 例如管線老舊漏水、熱水器自然故障、冷氣設備老化等,房東不能一律推給房客。但若是房客使用不當、故意破壞或寵物造成損害,則可能由房客負擔。
第四,簽約前一定要拍照與確認設備。很多押金糾紛發生在退租時,房東說牆壁本來很乾淨、地板本來沒有刮痕、家具本來完整,但房客搬進去時沒有留下紀錄,最後很難釐清責任。因此,入住當天應拍攝牆面、地板、天花板、浴室、廚房、門窗、家具、冷氣、熱水器、電表、水表等,並把照片存在雲端或傳給房東確認。退租時也應拍照,避免事後被追加責任。
第五,電費、水費、管理費要寫清楚。近年常見房東以高於台電費率收取電費,或把公共用電、營業用電轉嫁給房客。簽約時應確認是否獨立電表、每度電多少錢、管理費由誰負擔、網路費與第四台是否另計。如果房東只口頭說「差不多啦」,未來就很容易有爭議。
租屋族自保的核心不是一開始就跟房東對立,而是把權利義務寫清楚、拍清楚、留清楚。遇到問題時,先用文字通知房東,避免只用電話溝通。若房東拒絕處理,可向消保官、地政機關、租賃糾紛調處單位或法律扶助資源諮詢。房子是生活的基礎,租屋不是寄人籬下,而是依法成立的契約關係。懂得保存證據、看懂契約,才不會在最需要安定生活時,被不合理條件牽著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