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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律解析
兒少

對未成年少女猥褻示愛 依猥褻罪起訴

張姓男子上網結識一名十三歲國中少女,兩人幾乎每天視訊自慰「網愛」,一個月後兩人相約見面,張男開車載少女看夜景,接著停靠路邊車震,完事後少女擔心太晚回家被罵,與張男夜宿公園,隔天張男載少女到台北乾媽家,離情依依,二度車震後少女才下車,事後被少女乾媽發現兩人鹹濕簡訊才曝光。士林地檢署認為張男視訊露鳥給少女看,構成猥褻,罕見地依對未成年者猥褻、性交罪起訴張男。
 
法律解析

對於未滿特定年齡的年輕人而言,其身體、心理均尚未發展成熟,因此在判斷「要不要」、「要和誰」及「可不可以」發生「性」關係時,往往無法審慎、正確地作出決定,因此受到身旁的人誘惑、拐騙,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避免其受他人誘惑,刑法上也建立了相關刑責,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刑法上猥褻不一定要有身體上的碰觸,視訊露鳥也算猥褻的一種,案件中少女年齡未滿十四歲,因此張男觸犯了《刑法》第227條第一項:對未滿14歲幼年人性交、猥褻罪,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221條對未成年者性交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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