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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律解析
債務、詐騙

愛演!撫胸蹲地 嗆房客逼死人

一名女房東因利用美照片廣告吸引房客上門,事後房客簽約後,涉偷夾入附帶高額賠償的不平等租約,另外要房客在合約上的連帶保證人欄位填寫父母資料,謊稱「只是緊急聯絡人」,若房客否認簽訂保人,便控告房客與父母涉偽造文書。如遇房客提前解約,先不讓房客搬走私人物品,再反告對方竊佔房屋;房客不願付高額違約金或賠償金,就恐嚇對方「不付錢我就告你」。

新北地檢署認定她涉及十七起詐欺、十五起誣告、二起強制、三起恐嚇與十五起恐嚇取財等罪,將她拘提到案,但法院認為相關糾紛多屬民事糾葛,她僅涉誣告罪且無逃亡、串證疑慮,昨晨裁定無保請回。
 
法律解析

女房東因利用美照片吸引房客上門恐已觸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且強制房客不可搬走私人物品已觸犯刑法第304 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房東在房客要求退房已激烈言語恐嚇房客觸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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