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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律解析
性侵

約砲高中女性交易 4天後告他性侵

一名17歲的高中少女,到警局控告男子性侵,少女指稱,她原在學校大門前等車返家時,遭到男子開車搭訕,對方稱說「我是你父親的好友」少女信以為真,不料上車後卻聞到一股莫名香味,隨即昏厥過去。醒來之後,發現自己衣衫不整,並在摩鐵的房間,男子則是在浴室內,她連忙去電給學姊求救,不料卻被男子發現,強拖上床性侵得逞。
 
警方傳喚男子到案說明,他供稱是日前透過手機通訊軟體和少女約砲,2人是你情我願,否認用迷魂香迷姦,由於男子提出對話紀錄,證明自己和少女達成8千元價碼進行性交易,但事後少女又加價2千,自己一時付不出來,才被反咬性侵;警方對於少女證詞前後差距甚大,不排除是性交易價碼沒談好而誣告,但警方仍依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易將男子移送。
 
法律解析
 
少女控告男子利用迷魂香迷姦性侵,所屬事實,那麼男子恐觸犯 刑法222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中的第4款以藥劑犯之者,犯刑法第222條規定中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男子表示雙方是因為金錢關係性交易,但少女並未成年,因此男子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易,則依據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22條之規定 第二項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22條至第29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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