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職業婦女,結婚16年小孩13歲,結婚至今與公婆同住。先生在我懷孕時與一名外藉女子外遇至今未斷。從孩子出生到現在,先生未支付過生活費用及孩子的教育費用,因為他主張,他己經提供我們住的地方,反到是我要付費。先生在8年前買了房子登記在他名下,房子貸款是他負責己快繳清,請問,現在提出離婚申請,我可以有哪些主張?
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先生是受我扶養的配偶,因為他的收入是不需繳稅,所以就帳面上看起來他是没有收入,因此朋友說,在台灣我是無法要求分配剩餘財產,因為我有收入而且我也没有抓到姦,但事實上,我的收入在支付生活開銷及孩子的教育費後所剩不多,在我名下也没有任何財產,因此這種情況下,我真的無法爭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