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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3

蒐證沒拍到性行為 通姦不起訴

【聯合報】台北市江姓男子指控外遇妻子從去年3月到8月間與方姓男子到中山區的旅館發生性行為,涉嫌妨害家庭罪。他還提出妻子與方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以及他跟拍2人的畫面,證明他的指控屬實。
 
方姓男子供稱和江的妻子只是好朋友,沒有發生性行為。江妻除了回答個人資料,對案情都沉默不語。
 
台北地檢署調查,江只有拍到妻子和方姓男子上餐館吃飯的畫面,對話記錄雖然曖昧,但無法證明2人有性行為,依照最高法院的判例,發生性行為才成立通姦罪;加上江對妻子撤告,也無法具體說出通姦地點和時間,處分江妻和方不起訴。
 

拍攝前先諮詢,讓抓姦過程資訊更完整

在通姦制度嚴謹的台灣,私下抓姦拍攝過程中,時常不清楚那些證據是要入鏡,增加證物在法庭上的可信,那些鏡頭是能讓法官直接判定有罪,因為缺少了這些專業知識,在拍攝中往往都會漏掉最關鍵的證據,建議您,在抓姦前可以先詢問有抓姦經驗的友人或徵信社業者,避免在拍攝中遺漏有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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