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夫妻間出現嚴重問題,無法協議離婚時,「訴請離婚」成為唯一的法律選項。這種離婚方式是透過法院審理,由一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2條,訴請離婚必須具備法定事由,並非只因「感情不好」或「不想再住在一起」就能獲准。法院會依據證據與事實來判斷婚姻是否已無維繫可能。
法定離婚事由包括但不限於:
▪ 配偶與他人發生性行為(通姦)
▪ 家庭暴力、虐待配偶或子女
▪ 惡意遺棄、長期分居超過三年
▪ 精神病或其他難以共同生活之重病
▪ 有重大過失或行為違反婚姻忠誠義務
▪ 雙方感情完全破裂,婚姻已名存實亡
如果無上述明確事由,法院通常不會輕易判決離婚。這就是為什麼有些人即使分居多年,仍無法單方面辦理離婚的原因。
訴請離婚流程怎麼走?一定要開庭、出庭嗎?
訴請離婚涉及法律訴訟程序,需經過法院審理,以下為一般流程說明:
1.起訴與送達
原告向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提出離婚訴狀,法院會將訴狀副本送達對方。
2.調解程序(家事調解)
家事事件法規定訴請離婚需先經調解程序。若雙方能於此階段達成協議,即可製作調解筆錄辦理離婚。
3.審理與開庭
若調解未果,案件進入正式審理。法院會安排庭期,由法官調查證據、聽取雙方陳述。
4.判決與上訴
法官根據證據認定是否准許離婚。若任一方不服,可於20日內上訴至高等法院。
5.登記與執行
判決確定後,原告或被告可持法院判決書辦理離婚登記,法律關係正式解除。
法院開庭時,當事人若未出庭,可能會被視為放棄答辯。建議委任律師代理,特別是涉及子女監護、財產分配時。
沒有證據怎麼打離婚官司?成功判決的案例有哪些?
訴請離婚案件的關鍵,在於「提出具體證據」。單靠口頭指控,往往不足以讓法院採信。以下為常見證據類型:
▪ 通姦證據:如旅館發票、對話紀錄、照片、通聯紀錄等
▪ 家暴證據:報案單、驗傷單、醫療紀錄、保護令申請紀錄
▪ 分居證明:戶籍謄本、租賃契約、電費水費帳單地址不同
▪ 經濟控制:共同帳戶紀錄、銀行轉帳紀錄、不給生活費的證明
▪ 精神虐待:長期威脅、控制社交、強迫配合異常行為
以下為幾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先生長期冷暴力且多次言語羞辱,妻子蒐集對話錄音、精神科診斷證明,法院認定婚姻破裂,判准離婚。
案例二:妻子多年未返家,先生提出分居五年事證及鄰里證詞,法院認定已屬惡意遺棄,裁定離婚成立。
案例三:丈夫外遇被拍下進出旅館照片並附有 LINE 對話紀錄,法院判決通姦事實成立,同時准予離婚與撫養費補償。
雖然證據難蒐集,但只要條理清楚、邏輯完整,法院仍有可能依事實與整體情況做出有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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