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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律解析
婚姻

為吵夫妻財產制 結婚18天就閃離

30多歲的江姓男子,在酒店認識稍長他幾歲的彭姓女子,2人談起姊弟戀並步入禮堂,但婚前2人就為了是否要辦理「夫妻財產分離制」吵得不可開交,結婚18天2人就鬧翻,彭女訴請離婚,江男不甘人財兩失,控訴彭女詐欺,彭女則反控江男誣告,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證據不足,處分不起訴。
 
江男表示,母親怕他被酒店女騙,希望他與彭女辦理夫妻財產分離制,2人為此問題從婚前吵到婚後,加上自結婚後,彭女多次吵著要他買名牌包給她,離婚後他欲討回名牌包,彭女卻稱搬家遭竊,包包不見了,認為彭女跟他結婚根本是為了詐財,利用婚姻騙他買名牌包、戒指、騙結婚辦桌的11萬元,因此控告彭女詐欺。
 
台北地檢署去年4月,就認定江男花費屬2人的生活支出,彭女詐欺不起訴,江男不服提起再議,彭女反控江男誣告,北檢仍認為彭女無詐欺意圖,而江男也是陳述事實,無誣告犯意,處分不起訴。
 
法律解析

根據民法第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建議錢財問題最好是能在婚前就談清楚明白,免得婚後雙方又為此爭吵鬧的人財兩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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