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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是婚姻的殺手,多少幸福夫妻因此離婚;如果另一半外遇,您會如何訣擇?


投票期間:2011-03-15至2011-03-30,總投票人數72人
二話不說,主動離婚! ( 27票/38% )
 
深愛對方,想要感情挽回 ( 4票/6% )
 
報復對方;你對不起我,我也不讓你好過! ( 19票/26% )
 
另一半太強勢,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 1票/1% )
 
沒有孩子就離婚,若有孩子就為孩子忍耐 ( 21票/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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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一直是造成離婚最主要的原因;當外遇發生,您是否知道自己的權益?

當伴侶外遇時,您可抓姦蒐證,並且可主張以下訴求離婚:


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部份由於配偶一方的行為破壞了婚姻之間的和平和協調,即違反婚姻契約義務而侵害他方在婚姻上的權利。因此外遇行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通姦者及相姦者依法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可訴求離婚之一。
 

拒絕同居:配偶之一方與他人外遇通姦,違背夫妻互負之貞操義務,他方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規定之正當理由,若通姦的外遇配偶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他方得以有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可訴求離婚之一。
 

惟此係消極的得主張不負同居義務而已,並非謂得提起別居之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七號解釋參照)。
 

裁判離婚:夫妻之一方與他人外遇通姦者,依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的規定,他方得請求裁判離婚,並得依法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民法第1056條)可訴求離婚之一。
 

如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得請求給與相當的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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