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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外遇還有10歲女 人妻竟告不成小三

台北一名蔡姓女子與從事裝潢的洪姓丈夫前年協議離婚後,今年初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新版戶籍謄本,意外發現丈夫竟有一名10歲大的女兒,循線追查才知小三是前 夫的合作女廠商,憤而提告要求前夫及小三連帶賠償300萬元,但台北地院發現蔡女在小三受孕後10年又1個月零3天才提告,已逾《民法》10年追訴權時 效,昨判2人免賠。

蔡女指控,前夫與小三外遇產子,造成她精神受創,求償300萬元,洪男辯稱,2004年12月間,與2人在喝酒的場合 相遇,因喝醉了而嘿咻,然後就沒往來,也沒感情基礎,直到2011年女方打電話,說當年嘿咻後生了一個女兒,要唸小學了,他才認領這女兒,且時間都過10 年民事追訴期了,不應賠償。

台北地院依據小三的產檢及生產醫療相關資料,發現洪男的女兒是在2004年12月底受孕,2人嘿咻日應是在受 孕日前,判決指出,《民法》規定,知道權利被侵害2年內求償才屬有效,但若在案發10年後才知權利被侵害,同樣無權提告,而蔡女是在2015年1月提告, 離案發已逾10年,時效已消滅,判免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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