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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律解析
家事

前夫阻撓探視孩子 最終兒像陌生人

一對曾經相愛的夫妻不得善終以離婚收場,監護權落在丈夫手中,經協議女方一個月可探視孩子一次,但前夫一再阻繞,女子曾嘗試偷偷到學校看孩子,卻遭男方家人警告:未經許可不行探視,一年後,女子買了蛋糕想為兒子慶生,再次遭拒,女子終於受不了透過社區調解,終於見到孩子,但孩子見到媽媽卻像陌生人,讓女子傷心不已…
 
法律解析

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前夫/妻不遵守法院裁定,該如何爭取權益:
1. 聲請強制執行,通常是由法官調查確定監護人的確無理由拒絕探視後,處予怠金,直到遵守約 定為止。
2. 申請改定親權,即請求改由自已對孩子行使權護權。

如果離婚男女共同育有未滿二十歲的子女時,因為孩子尚未成年,所以父母雙方都有權利,也有義務必須共同照顧子女。不遵守探視權裁定的一方,通常會被法官認為不守法,而推定不應繼續行使監護權。因此,最好還是尊重對方的探視權,才不致影響親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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