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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律解析
家事

丈夫外遇竟把房子過戶給小三

女子發現丈夫有外遇後提出離婚訴訟,並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赫然發現丈夫日前將名下房子
過戶給外遇對象,但已為時已晚,因男子將房地過戶予他人無實際獲得對價關係屬「無償行為」
,男子依民法第1021條第一項向法院申請撤銷成功。
  
法律解析

民法第1020條之1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所以,只有夫妻
之一方於「法定財產制」關係存續中所為的無償贈與行為,他方才能聲請法院判決撤銷該無償行為。
 
如果是你,該如何保護自已財產權利?
 
我國稅務實務上夫妻是合併報稅,所以可以合法向國稅局申請調閱前一年度「夫妻財產清單」,如
發現配偶財產明顯減少,可依法即時提出訴訟主張。

案例中若女子在發現丈夫將房屋無償過戶給陌生女子,六個內向法院提出撤銷以丈夫及外遇對象為
共同被告的訴訟,或許結果會不一樣,但要注意,依法條規定,「自(無償)行為時起經過一年就
不得撤銷」,所以若男子贈與行為是在一年多前完成,女子知道後也無法撤銷。

預防勝於治癒
 
有的夫妻之間雖然沒有第三者,但可能有些配偶會經常花費高額開銷在其他親友身上,致元配感到擔心,如果該配偶中一方的花錢如流水,構成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情者,則他方配偶即可依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有侵權之虞時,法院得他方之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向法院聲請宣告改採分別財產制。

名詞解釋:
無償行為:指沒有獲得對價的行為,像「贈與」就是無償行為的一種
有償行為:指該行為當事人間互負有對價關係,例如買賣、互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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