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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位徵信執業人員,在初入徵信業之時,會碰上什麼樣的反對與阻力,是什麼原因讓他們如此義無反顧,願意承受這些壓力,盡心地完成每一位委託人的請託;而在業務執行的時候,又會遇上什麼樣的突發狀況,又是如何巧妙地化解危機。徵信執業人員的酸甜苦辣,將一一在此呈現!
一名A姓男子,為了阻絕母親上前哭鬧、討錢,便與妻子協議假離婚,未料,妻子事後,不願與其復合,令A男打官司主張不認識離婚證人,且充當證人的夫妻也表示未曾接觸過A姓夫妻,全因A男的兒子拜託才簽名,令法院認為兩人未有離婚真意,判定離婚無效。
據調查結果指出,A男結婚後,母親時常上門哭鬧、討錢,他不堪其擾,才會決定向妻子提議假離婚,製造出離婚後,得支付贍養費的假象,好以便來杜絕母親的要求。事後,兩人簽立離婚協議書,並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未料,妻子假戲真做,不願與其復合,令A男憤怒不已,只要到法院提出確認離婚關係不存在訴訟。
法院審理期間,兩名證人無法證明A姓夫妻有離婚的真意,且再加上他們也未曾與A姓夫妻有接觸過,並不符合離婚證人的構成要件,因此認定兩人離婚登記無效,判定兩人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離婚率每年都在創新高,許多人在未深入了解到對方個性,還處於熱戀時期時,就與對方發生多次性關係,造就了對方懷上自己的小孩,逼不得已得對對方負責,將對方娶進門來,成為合法的夫妻關係。
隨著時間的流逝,兩人或許是因為年紀還小的緣故,也或者是發現到彼此的個性不合或外遇的緣故,致使兩人時常為了小事情吵架,漸漸地走向離婚的路途,然而,選擇離婚是彼此間只要有離婚的意願,就可以找尋兩位以上的離婚證人,還有擬定離婚協議書,且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就得以離婚成功。
不過離婚時,最該注意的是,離婚證人得見證到兩人確實有離婚的真意,於兩人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時候,親眼見證到兩人簽章,這樣才符合離婚證人的資格,且在之後得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這樣才能夠確保兩人已經離婚成功,日後發生爭議時,能確保雙方當初協定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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