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可分為勞工主動辭職、雇主資遣以及雙方協議離職三種方式,差異如下:
1.主動辭職
勞工提出辭職通知,通常需提前30天通知雇主(若是試用期內,提前3天即可)。在提前通知期間仍須履行工作義務,否則可能須賠償公司損失。
2.雇主資遣
原因出於公司業務調整、縮編或組織改制等,與勞工意願無關。須依法支付資遣費(依年資計算)、預告薪資及未休假補償。
3.協議離職
雙方自願協商離職條件、時間與補償,靈活安排,但須明定協議條款,如補償金額、後續合作條件等,以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了解離職方式能協助你在職場轉換時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忽略法定程序與補償機會。
離職後有哪些權利與義務?可以領失業給付嗎?
離職後需留意以下幾點:
1.工資結算與未休特休
勞工離職當月應依在職日計算薪資,未使用之特休應依比例折算成金並一次付清。
2.勞保健保與失業給付
資遣者可於離職前持續投保並申請失業給付;主動辭職者若非特殊情況(例如企業規模減少),多不符合失業給付資格。
3.五日內辦理退保與離職證明
雇主要於離職後五日內完成勞退與健保轉移,並提供離職證明,以利勞工後續服務與職業登記使用。
4.競業限制與保密義務
若離職後簽有非競業條款,離職後若加入競爭公司或洩漏商業機密,雇主可根據契約提出賠償訴訟。
離職後細節若處理得當,能讓你順利過渡、保持工作信用與職涯信譽。
離職後被要求簽保密或不競業條款,合理嗎?
許多公司會在勞動契約或離職前簽訂保密條款,常見問題如下:
1.保密義務可以年限無限嗎?
法院認為保密義務應有合理時間限制,通常以商業機密可保存時間為準,過長期間可能被視為不合理。
2.不競業條款是否需要補償?
根據相關判例,不競業條款若超出合理範圍(如一整年)、地區涵蓋大範圍,且未提供補償,可能被法院視為無效。
3.被迫簽署此類條款應怎麼處理?
勞工若遭要求不合理條款,應與雇主協商修訂、不簽該條款或要求補償。同時,若離職後簽署仍可挑戰其效力。
理解勞動契約中此類條款的合法範圍,避免日後因條件不當而受限職涯發展。
相關法律與程序重點
1.《勞動基準法》
▪ 第11條規定勞工辭職提前通知期間;
▪ 第16條規範資遣費與預告通知;
▪ 第38條關於特休假累積與補償。
2.《就業保險法》
▪ 規範失業給付資格與計算方式,資遣者具備條件者可領。
3.《營業秘密法》
▪ 限制不當使用或揭露雇主商業秘密。
4.法院見解
▪ 判例指出不競業條款若過長或過寬富庶會被裁定部分無效;
▪ 協議離職條款若明確可合法使用,法院尊重雙方自願協議。
在離職前明白這些法律,能避免落入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實務案例解析:法院如何裁定離職爭議?
▪ 案例一:及時辭職未提前補償
甲於通知日即離職,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主張違約。法院認定甲未提前履行通知義務,須補發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
▪ 案例二:資遣卻漏發資遣費
乙遭資遣,公司卻未依年資支付資遣費與預告薪資。法院判公司不得抗辯,須補發兩個月薪資並支付利息。
▪ 案例三:不競業條款未受補償被認無效
丙於力雄公司簽署離職不競業條款但未獲任何補償,法院認不合理,判該條款無效,公司不得主張違約賠償。
▪ 案例四:協議離職因補償爭議翻案
丁與公司協議離職,但補償金額未寫明並延遲支付,法院認為協議不成立,判公司按資遣方式支付資遣費。
我們提供哪些離職相關法律服務?
▪ 合同與離職文件審查;
▪ 未受通知辭職者協助計算賠償;
▪ 資遣條件協商與訴訟代理;
▪ 特休、資遣費、預告薪資等補償協助;
▪ 協助失業給付申請與就業輔導;
▪ 不競業及保密協議評估;
▪ 離職後立法註冊、薪資遭扣留處理;
▪ 勞動調解與法院訴訟代理。
離職不是結束,而是轉型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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