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雇主為評估新進人員是否符合職務需求所設立的觀察期,通常以勞動契約明定。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1條規定,雇主可與勞工約定試用,但試用期不可超過六個月。試用期間與正式任用並無本質差異,勞基法所有條文仍適用:
1.工資、工時、加班:試用期員工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權益;
2.特休、保險等權利保障:試用期工作滿半年即可有特休假資格,雇主且必須依法投保;
3.績效評估權:雇主可評估員工表現,但不得以此剝奪法定權益;
4.終止契約規範:若不適任可不願續約,但仍須依規定提前預告或支付工資替代預告。
試用期不是「試用人」,而是雙方預備期,勞工仍有合法權益。
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雇嗎?我有哪些法律保障?
許多勞工以為試用期就是可隨時被炒,甚至未足額預告就被解雇,但實際上試用期終止也需符合法令規定:
1.預告制度適用
雇主若在試用期任意解除契約,仍應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提供預告:未滿一年者應以十日前通知或支付相當工資;
2.不得違反歧視性或不當理由
如因性別、婚姻、懷孕、工會參與等非法因素而解約,屬不當解雇,勞工可提出權利主張;
3.不得減損法定權益
即使試用期中被解除,也應領取該期間工資、加班費、投保紀錄、特休等;
4.契約終止與離職程序需合法
雖雇主無需給予資遣費,但應依規定辦理解約手續,並提供離職證明。
試用期不是「例外期」,勞工仍享有基本勞動權利。
被試用期解雇怎麼辦?我可以主張不當解雇嗎?
如果你在試用期被解雇後,仍可採取以下方式維權:
1.合約書與足額預告查核
檢視是否有提前預告或支付預告薪資的證據,若無,可聲請勞資調解或訴訟;
2.審查終止原因是否合理
雇主應具合理依據提出不續約,例如績效明顯不佳、違反規章等。若無上述原因,僅因私事或歧視,不續約可聲請確認不當解雇;
3.向勞工局申訴或向法院提告
勞工可透過勞工行政程序或以民事提起不當解雇訴訟,請求復職或賠償薪資損失;
4.保存證據為關鍵
包括聘書、評估報告、通話紀錄、通訊軟體等紀錄,證明試用期中已履職且表現正常。
試用期非法律真空,勞工一樣可透過程序保障自身權益。
案例解析:法院如何看待試用期爭議?
▪ 案例一:未提前預告即解除契約
甲公司與A簽約試用三個月,未達績效要求即通知離職,並無提前十天告知。A提出申訴後,法院判雇主應補發十天預告薪資,並支付該期間工資。
▪ 案例二:因結婚被拒續約為不當解雇
B於試用期內結婚,公司以擔心「家庭因素影響工作」為由不續約,未經評估就解除契約。法院認為此屬性別歧視與婚姻歧視,判判雇主須支付一個月薪資作為違法補償。
▪ 案例三:低績效不續約合法
C試用期中,績效評估與主管面談多次警告仍未改善,並出現嚴重失誤。公司於試用期結束通知不續約,法院認為雇主已提供合理評估與改善機會,判解約合法,不須補償。
▪ 案例四:試用期仍享特休與加班權益
D在試用期後第7個月提出特休申請與加班費請求,公司拒絕。法院支持D主張,補發假期工資與加班費,認為試用期並不豁免法定權利。
我們提供哪些「試用期」相關法律服務?
若您在試用期中遭遇問題,我們可協助:
▪ 聘用契約擬定與試用條款審查
▪ 試用期終止預告與工資計算
▪ 評估離職原因是否涉及歧視或違法
▪ 仲調與訴訟代理(不當解雇、欠薪加班等)
▪ 加班費、特休補償計算與領取
▪ 提供試用期勞資溝通與履歷改善建議
試用期不是「黑箱期」,你仍然值得被保障
試用期是雙方契約履行評估的階段,而非雇主單方剝奪權利的時期。如果你正處於試用期,務必掌握勞動條件與程序權利。在遇到不公平終止、未預告離職、獲通知不合理等問題時,請握住證據並尋求法律協助。我們將以專業協助你捍衛權益,讓試用期成為良性對話而非不安時刻。
試用期是雙方契約履行評估的階段,而非雇主單方剝奪權利的時期。如果你正處於試用期,務必掌握勞動條件與程序權利。在遇到不公平終止、未預告離職、獲通知不合理等問題時,請握住證據並尋求法律協助。我們將以專業協助你捍衛權益,讓試用期成為良性對話而非不安時刻。試用期是雇主為評估新進人員是否符合職務需求所設立的觀察期,通常以勞動契約明定。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1條規定,雇主可與勞工約定試用,但試用期不可超過六個月。試用期間與正式任用並無本質差異,勞基法所有條文仍適用:
工資、工時、加班:試用期員工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權益;
特休、保險等權利保障:試用期工作滿半年即可有特休假資格,雇主且必須依法投保;
績效評估權:雇主可評估員工表現,但不得以此剝奪法定權益;
終止契約規範:若不適任可不願續約,但仍須依規定提前預告或支付工資替代預告。
試用期不是「試用人」,而是雙方預備期,勞工仍有合法權益。
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雇嗎?我有哪些法律保障?
許多勞工以為試用期就是可隨時被炒,甚至未足額預告就被解雇,但實際上試用期終止也需符合法令規定:
預告制度適用
雇主若在試用期任意解除契約,仍應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提供預告:未滿一年者應以十日前通知或支付相當工資;
不得違反歧視性或不當理由
如因性別、婚姻、懷孕、工會參與等非法因素而解約,屬不當解雇,勞工可提出權利主張;
不得減損法定權益
即使試用期中被解除,也應領取該期間工資、加班費、投保紀錄、特休等;
契約終止與離職程序需合法
雖雇主無需給予資遣費,但應依規定辦理解約手續,並提供離職證明。
試用期不是「例外期」,勞工仍享有基本勞動權利。
被試用期解雇怎麼辦?我可以主張不當解雇嗎?
如果你在試用期被解雇後,仍可採取以下方式維權:
合約書與足額預告查核
檢視是否有提前預告或支付預告薪資的證據,若無,可聲請勞資調解或訴訟;
審查終止原因是否合理
雇主應具合理依據提出不續約,例如績效明顯不佳、違反規章等。若無上述原因,僅因私事或歧視,不續約可聲請確認不當解雇;
向勞工局申訴或向法院提告
勞工可透過勞工行政程序或以民事提起不當解雇訴訟,請求復職或賠償薪資損失;
保存證據為關鍵
包括聘書、評估報告、通話紀錄、通訊軟體等紀錄,證明試用期中已履職且表現正常。
試用期非法律真空,勞工一樣可透過程序保障自身權益。
案例解析:法院如何看待試用期爭議?
案例一:未提前預告即解除契約
甲公司與A簽約試用三個月,未達績效要求即通知離職,並無提前十天告知。A提出申訴後,法院判雇主應補發十天預告薪資,並支付該期間工資。
案例二:因結婚被拒續約為不當解雇
B於試用期內結婚,公司以擔心「家庭因素影響工作」為由不續約,未經評估就解除契約。法院認為此屬性別歧視與婚姻歧視,判判雇主須支付一個月薪資作為違法補償。
案例三:低績效不續約合法
C試用期中,績效評估與主管面談多次警告仍未改善,並出現嚴重失誤。公司於試用期結束通知不續約,法院認為雇主已提供合理評估與改善機會,判解約合法,不須補償。
案例四:試用期仍享特休與加班權益
D在試用期後第7個月提出特休申請與加班費請求,公司拒絕。法院支持D主張,補發假期工資與加班費,認為試用期並不豁免法定權利。
我們提供哪些「試用期」相關法律服務?
若您在試用期中遭遇問題,我們可協助:
聘用契約擬定與試用條款審查
試用期終止預告與工資計算
評估離職原因是否涉及歧視或違法
仲調與訴訟代理(不當解雇、欠薪加班等)
加班費、特休補償計算與領取
提供試用期勞資溝通與履歷改善建議
小結:試用期不是「黑箱期」,你仍然值得被保障
試用期是雙方契約履行評估的階段,而非雇主單方剝奪權利的時期。如果你正處於試用期,務必掌握勞動條件與程序權利。在遇到不公平終止、未預告離職、獲通知不合理等問題時,請握住證據並尋求法律協助。我們將以專業協助你捍衛權益,讓試用期成為良性對話而非不安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