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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律解析
家事

“初夜”喜得女,三年後:「爸爸不是我!」

一名女子與男友魚水之歡後謊稱是她的「第一次」,沒多久就懷孕,男子不疑有他開心娶過門,認識不到兩個月就
奉子閃電結婚,隨著孩子出生男子發覺「越看越不像」起疑,最後,透過DNA鑑定證實孩子非親生;婦產科醫院也
推算證明,女子受孕日比「第一次」還早,男子認為女子明知孩子爸爸不是他,卻刻意隱瞞騙婚,憤而提出婚姻無
效訴訟及精神求償,最後由最高法院判決女子需返還訂婚、坐月子、小孩生活費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勝訴”確
定。

法律解析

民法「撤銷婚姻」:結婚當時要件有瑕疵,可作為請求的法定要件。
如:民法第980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因此若未足歲,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皆可於事後請求撇銷婚姻,除非年齡已足夠或已懷孕。若結婚男女有監護關係
,或一定親等關係,甚至不能人道,無意識 、精神錯亂,或涉及詐欺、脅迫等,民法規定,也可在法定的半年或3
年,向法院請求撒銷婚姻。

此案女子依民法997條,以懷孕為由騙婚,涉及詐欺有瑕疵之由向法院訴請撒銷婚姻,及請求賠償和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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