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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
獨留4歲兒成悲劇
一對夫妻住6樓公寓,一日丈夫上班妻子送大兒子上學,獨留4歲男童在家睡覺,男童起床疑似要找媽媽,推窗往外看,不幸墜落死亡,女子返家後經管理員告知,後悔不已。地檢署認為夫妻因讓6歲以下兒童獨處,導致意外,但考量兩人認罪,且十分傷心,已依過失致死罪緩起訴。
法律解析
兒少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違反規定的父母親或照顧者,可依同法第99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不適當的照顧者:無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有法定傳染病者、身心有嚴重缺陷者… 等。
即使孩子超過6歲,為確保孩子的安全,避免發生墜樓、火警、誤觸電器、攀爬電視櫃、誤食危險物品等意外,因此應避免讓孩子單獨在家,防止憾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