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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律解析
性侵

男友用按摩棒插尿道性侵害血尿險喪命

一位女大學生控訴,她到男友住處過夜,服用安眠藥後,男友趁她昏沉,同時使用兩支按摩棒暴力性侵,其中一支斷在膀胱,她因尿道受傷,且有異物卡入膀胱,醫生緊急手術取出異物才撿回一命。
 
因傷勢嚴重,醫院通報警方以性侵案件處理,她也當場表示要告男友性侵及傷害罪,但男友竟還要她向警方撒謊說,「不小心找錯洞,才把按摩棒弄進膀胱。」男友反駁是女方自願配合,而按摩棒是不小心掉入女生體內,檢方認為雙方各說各話,仍須釐清是性侵還是傷害案。
 
法律解析

 「插尿道仍屬性侵」?
依刑法現行規定,「口交」、「肛交」、「異物插入性器或肛門」等行為,均列入性交行為之範疇。以上述案例來說,以異物侵入女性尿道仍屬性侵。
 
被害人自行吃安眠藥而昏沉,而加害人利用此情狀而性侵被害人,即屬 刑法 第225 條 乘機性交罪,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抵抗而性交,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傷害罪則可處六月以下。若是加害人偷偷下安眠藥至被害人昏昏沉沉而加以性侵,則屬「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補充條款:
第222 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強制性交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罪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5 條 乘機性交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第277條 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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