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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
通緝犯性侵女友人當生日禮
一名男子日前他假藉生日名義,邀約一名身材姣好的女性友人以及多名男性友人到家裡慶生;男子不斷灌女方酒,趁她醉倒後打發其他人離開,隨即對女友人脫衣褲猥褻,女子發現男子圖謀不軌,哭喊哀求並掙扎反抗,男子見對方不肯就範,摑了女友人幾巴掌,更怒斥「我生日難道不能讓我高興一下?」威脅她不配合就會讓她死得很難看,藉此性侵得逞。
女子遭性侵後報警處理,警方逮捕到嫌犯,查出他是通緝犯;男子辯稱和對方是男女朋友,當天發生關係是你情我願,還瞎稱是為了對方才成為通緝犯。女子向警方供稱,自己和對方僅是普通朋友,是對方一再邀約才會參加聚會,沒想到卻被對方灌醉性侵,警方訊後依性侵、傷害罪等將男子送辦。
法律解析
上述案例,男子趁女友人酒醉,脫被害人衣褲猥褻,恐已觸犯了 刑法 第225 條 乘機猥褻罪,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害人發現掙扎反抗被摑掌,則恐觸犯 刑法 第277條 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男子利用慶生之名,不斷灌女方酒,恐觸犯了 刑法 第222條 第4款以藥劑犯之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補充:
何謂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強制性交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