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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律解析
性侵

推拿師性侵婦人辯不舉判刑

一位婦人因為左肩痠痛,由兒子陪同前往到認識的推拿師租屋處進行推拿治療, 過程中,推拿師乘機以手指沾滿膏狀藥洗並伸入婦人下體,婦人驚嚇質問「怎麼這樣?」推拿師回稱「要將妳體內熱氣逼出,我這樣做比較仔細」。
 
因為信任對方的推拿技術,婦人不疑有他,乖乖趴在床上,卻遭對方硬上性侵得逞;房內當時傳出聲響,婦人還以為是推拿師賣力推拿,但事後婦人愈想愈不對,才驚覺自己遭到性侵因此報警提告。
 
推拿師否認性侵,辯稱自己不舉,且稱若是婦人遭性侵,兒子就在推拿室門外等候,當時為何不求救?但法官認為婦人描述具體,且醫院鑑定推拿師沒有陽痿,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判他2年徒刑定讞。
 
法律解析
 
什麼是「權勢性交罪」?
 
按刑法第22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之性侵入行為,所以,依刑法現行規定,「口交」、「肛交」、「異物插入性器或肛門」等行為,均列入性交行為之範疇。
 
受害人因肩膀痠痛,讓推拿師推拿治療,雙方存有醫療關係;加上推拿師利用權勢或機會為受害者治療時,以手指伸入婦人私處再加以性侵得逞,實屬刑法第228條第2項利用權勢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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