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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律解析
兒少

向未成年恐嚇取財會觸法哪些刑責?

小明上學途中,經過人煙稀少的街道,遭到兩名騎機車雙載的男子攔住去路,前座男子先下車對著他說:「你剛剛幹嘛要瞪我?」小明並未答腔,對方隨即補上一句:「你知道嗎?上個瞪我的下場,就是被我打到住院,到現在都還沒出院!」,小明感到害怕想離開,此時兩名男子便朝他圍了過來,惡狠狠地說:「身上有沒有帶錢?」小明不想惹事只好乖乖交出皮夾,對方順手抽走裡面的三張100元,在將皮夾丟還離去。連續幾天,小明因害怕而不敢向他人提及此事,直到媽媽發現他幾天來都悶悶不樂,一問之下才知道發生此事,立刻帶他至派出所報警處理。
 
法律解析

案件中兩名男子先行恐嚇了小明,並勒索取走小明皮夾內的現金,已經足以讓小明心生恐懼。

依照刑法第346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3 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而參與恐嚇取財行為者,依照刑法第28 條的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另外兩名男子也恐嚇小明瞪他的下場,觸犯了刑法第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 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生活中時常發生恐嚇取財事件,如果獨自一人在街道上,建議您結伴或往人多的街道走,不要趁一時之快,獨自走向人煙稀少的街,這樣在發生恐嚇事件時,才能向旁邊的路人、朋友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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